购办机器订立事款合同 大清钦差出使大臣刘代两广总督部堂张在英国伦敦与博明冈之喜敦厂定购铸造铜钱兼铸银钱机器全副,面同订立合同议明各条款,开列于后(所立合同照样钞録三份) 第一条,喜敦厂承办铸造铜钱银钱机器全副,议明系照顶好新式,每日做工十点钟,能造银钱十万个,铜钱二百六十万个。其银钱可造四种,最大者重七钱四分,次五角,次二角,再次一角。铜钱系照中国钱式铸造。 第二条,此项锈钱机器有锅炉汽笛及各种机器倶全,其件数式样另开清单附于合同之后。议明每日所铸钱数不致短少,其钻银钱大号机器与官局同式,钻铜钱小号机器与喜敦厂同式。所有由汽炉传力到各机器内之器具,及各种机器所用零星什物一切俱全。惟砌造火炉所用之火砖,镕化银铜所用之泥罐,制模所用之钢,以及镌刻银钱铜钱、母模子模工赀,均不在原订价值之内。 第三条,全副机器议明分为三期交货,自立合同画押付给定价之日起,扣足七个月之内,造成第一批,每日能造铜钱四十万个,机器自喜敦厂起程包运上船。再迟五个月,系扣足十二个月之内,造成第二批,每日能造大银钱五万个及铜钱五十五万个,机器自厂起程包运 上船。再迟六个月,系扣足十八个月之内,造成第三批,每日能造铜钱一百六十五万个,大银钱五万个,机器自厂起程,全数包运上船。统计前后共三批,合成铸钱二百七十万个之数。至于机器上船之地埠,或在英国伦敦,或在利文浦,悉请钦差大臣刘指示遵行。 第四条,制造机器时,中国可派员到厂随时察看,喜敦厂应照别国定购机器派员监工之,例带领查看。将来机器造成未经装箱之前,可请英国伦敦官钱局派员查验,或在英另选熟悉 机器之人查验。如验明工料式样与原议不符有应改应换之处,喜敦厂即照改换。倘查验之人有格外挑剔情事,喜敦厂不允,即由钦差大臣刘与喜敦厂在英另公请一公正熟悉之人复行看验。究竟应否改换,断定之时,喜敦厂即照办无辞。所有派员察看查验一切经费,均由中国自行付给。 第五条,此项机器全副,议明实在价值毫无折扣,共计英金伍万二千五百镑,所有由厂运送到船之路费、箱价及装箱费均在价值之内。至运往中国轮船、水脚、保险等费,由中国付给。其机器价分三期兑付,第一次于订立合同画押之日,先付价三分之一,计英金一万七千五百镑;第二次于满公历十二个月之内,送第二批机器到船时,再付价三分之一,计英金一万七千五百镑;第三次于满公历十八个月之内,将机器全数运送上船之日,找付价三分之一,计英金一万七千五百镑。 第六条,订立合同之日,应照英国章程,请一大银行担承作保,按期付价,以免日后迟误及有翻悔之事。今钦差大臣刘与英国伦敦汇丰银行言明作保,将第二、三次应付之价,按喜敦厂运送第二、三批机器上船之日照数兑付。至第一、二、三批机器到船,另由喜敦厂代为垫付。轮船运往中国水脚及保险银两,俟喜敦厂将提货单、保险单及保险凭据交到,即由汇丰银行照付,不致迟误。 第七条,喜敦厂如不按期交货,即按第一、二、三批所定之期限计算,每迟一礼拜喜敦厂认罚英金二拾镑。倘迟延之故系因工匠把持停工,或机器已经造成,验明装箱,须等候轮船,或因别项事故,实非厂主所能为力者,查明确据,可免议罚。 中光緖十三年四月初三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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