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艺术品交易的陡然升温,艺术品拍卖也为许多收藏人士和投资客所趋之若鹜,随之引发的纠纷也屡屡发生。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委托拍卖画作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令被告拍卖公司向原告张先生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此后,拍卖公司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返还流拍画作 2006年2月,家住上海的张先生委托位于上海市徐汇区的一家艺术品买卖公司拍卖已故上海中国画院画师、著名国画家谢之光先生的水彩画作《红领巾与伏老》,双方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书》,约定保留价为6万元。如拍卖成交,佣金为成交价的10%,图录费为1000元;如拍卖未成交,不收取任何费用。 此后,该画作流拍并一直被存放于拍卖公司。 2008年12月,张先生再次与拍卖公司签订合同,将此画作的保留价改为5万元,佣金为成交价的8%,图录费500元;如拍卖未成交,仅收图录费500元。 然而让张先生失望的是,这幅在他看来具有一定收藏和投资价值的画作却屡屡未在拍卖中成交。 2011年,因画作久未成交,张先生一纸诉状将拍卖公司告上法院。 据张先生在起诉书中写道,自2006年至今,原告与被告拍卖公司建立了委托拍卖合同关系,然而因被告工作人员操作失误等种种原因,委托拍卖的画作一直未拍出,公司却一直占有该画作未还。原告认为,在2010年2月的最后一次拍卖未成功后,双方的委托拍卖合同关系应终止,被告应将该画作完好无损地返还本人。 对于双方的合同关系,被告在答辩中予以肯定。但被告认为,是张先生在2010年最后一次拍卖后未取回画作,而公司已履行完合同义务。对于张先生取回画作的诉讼请求,被告予以同意。 2012年4月,法院对这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作出了支持张先生诉讼请求的判决。 交接过程发现损坏 然而在该案判决生效后,拍卖公司却迟迟未主动履行归还画作的义务,张先生为此向法院申请了执行。 执行法官接手该案后,立即与拍卖公司取得联系,督促公司尽早完成画作交接,公司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执行。 当双方当事人按约来到法院准备进行交接时,张先生提出了画作被损坏的异议。张先生认为,这是拍卖公司保管不当所致,交接因此只能暂时搁置。 执行法官了解到,谢之光先生的画作如今市场价值不菲,如何确定争议画作的瑕疵是拍卖公司保管不当所致的呢?难题摆在了法官面前。 此时,张先生提出要向拍卖公司索赔。执行法官向张先生做了法律释明,告知其可以另案起诉,并将在这一关联案件判决生效后继续画作交付的执行。 画主另案起诉索赔 不久,张先生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据张先生称,在执行过程中,原告发现返还的画作有明显损坏,通过肉眼观察就可以看到裂痕及修补过的窟窿,同时画作的外框也被更换。张先生认为,根据拍卖法以及双方之间的拍卖合同,拍卖公司作为缔约方,有义务将原告交由其拍卖的画作进行妥善保管,但该画作在被拍卖公司占有期间却因保管不当发生损坏,严重影响画作的品相,导致该画作无法再进行拍卖,即使再拍卖也极有可能因损坏严重而流拍,因此该画作的艺术收藏价值大大受损。张先生据此认为,拍卖公司应对其保管不当而给画主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要求法院判令拍卖公司赔偿10万元。 对于张先生的诉请和理由,拍卖公司坚称,争议画作存放于被告处参加拍卖期间并未发生损坏,和原告交付时状态一样,即与前一案执行交付时的状态一致,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拍卖公司被判担责 法院审理后,将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两点:其一,争议画作在送拍卖时是否即为目前现状,目前的损坏是否由被告的过错造成;其二,如被告需承担赔偿责任,其应赔偿金额是多少。 关于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现系争画作在目测情形下即可见多处修补过的裂痕及破损。对于被告主张原告将画作送拍卖时已是如此的这一说法,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专业的拍卖机构在收取拍卖物品的过程中,对目测即能观察到的多处瑕疵既未在合同中予以写明也未另行约定注明,有悖常理。此外,被告也未能对其答辩中的主张提供有力证据,因此法院认定争议画作的损坏是由被告保管不当造成,被告应对此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法院认为,原告主张争议画作受损,致使该画作贬值10万元,原告因此受到经济损失10万元,原告应对此提供证据证明,但其未能提供,法院由此无法认定原告关于10万元经济损失的主张。因双方在合同书中未对争议画作在拍卖或保管过程中可能造成损坏等作过赔偿约定,对原告的损失由法院结合原、被告两次所签订的合同中对争议画作的保留价酌情予以判处。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拍卖公司赔偿原告张先生5万元。 拍卖公司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日前,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此后,张先生向徐汇法院申请继续执行。为避免双方在交付画作过程中就画作瑕疵再起争议,法院在交接过程中进行了不间断录像以及现场照片的拍摄。最终,这起历时两年的画作返还及赔偿纠纷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官提醒■ 管理有疏漏 签约需谨慎 据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王仪蔚介绍,近年来,徐汇法院受理了多起标的物在委托拍卖过程中损坏或者灭失而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拍卖企业管理不规范以及双方签订合约时的疏漏是造成纠纷的主要原因。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拍卖企业对委托人交付的标的物具有审查和检验的责任,因此拍卖企业在与委托人交接标的物时,务必确认物品入库时的状态,做好登记造册和影像记录工作。同时,对于一些贵重的标的物,拍卖企业和委托人也应加强风险意识,必要时进行投保。此外,双方在签订合约时也应针对标的物在拍卖过程中损坏或灭失的情况,根据过错责任,约定相应的违约赔偿方式。 (图片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文章来源:https://www.kaimen360.com/article-550-1.html 欢迎添加微信zmkmsc或加入古玩收藏交流QQ群(282603373),认识更多古玩收藏爱好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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