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玩交易行规在法律中的作用 误认为是唐代、宋代藏品,结果一百多万元买一堆废铜烂铁。买方认为存在重大误解,应撤销买卖合同;卖方则一口咬定“古玩交易全凭眼力,真假各安天命”这是是古玩收藏行业里来的规矩。 买古玩“看走眼”休想反悔?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古玩、字画等藏品的兴趣日增,收藏古玩已成为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但“看走眼”买到赝品古玩的事情也屡见不鲜。当古玩交易行规与法律发生了激烈碰撞,法院应该如何审理呢?我们来看看一起由130万元赝品古玩交易引发的案件法院的审理情况。 南京一名“骨灰级”古玩收藏爱好者,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古玩卖家,他听说这古玩收藏品卖家手上有三尊明代鎏金铜佛像后,立即产生浓厚兴趣。约好后,径直来到古玩收藏品卖家的家中观赏古玩。 在古玩收藏品卖家家里,他得知古玩收藏品卖家的丈夫曾是一位古玩爱好者,从事古玩研究几十年。几年前其夫突发心脏病撒手人寰,留下了一大堆古玩给了妻子。在古玩收藏品卖家家中,他还邂逅了一个叫薛亚东的男子。薛也是一个古玩爱好者,是古玩收藏品卖家丈夫的徒弟,早年跟随古玩收藏品卖家丈夫研究、收藏古玩。古玩收藏品卖家丈夫去世后,为了生计,将丈夫生前收藏的部分古玩对外出售。 古玩收藏品卖家拿出了“镇宅之宝”给古玩交易买家欣赏。古玩交易买家看了三尊鎏金铜佛像(即西方三圣铜佛像)后,还看到了一尊一米高的碧玉千手观音佛像。古玩收藏品卖家介绍说,西方三圣铜佛像、碧玉千手观音佛像都是丈夫10多年前通过民间交易所得,丈夫生前一直爱不释手。前段时间,有一个古玩收藏友出价130万元购买,因为是丈夫生前十分钟情的遗物,自己当时没有舍得出手。 薛亚东向古玩交易买家介绍说,这些佛像都是好宝贝,碧玉千手观音佛像是唐代的,三尊鎏金铜佛像是产于明代的藏品。身为古玩发烧友,古玩交易买家看到这几件“宝贝”,立即产生“把它买回去”的想法。经过讨价还价,最终以130万元成交。 然而,古玩交易买家身上只带了10万元钱。见此,薛亚东劝他先别买了:“还是等带足钱了一样一样买吧。”然而,此时的古玩交易买家却是“吃了秤砣铁了心”,一心要把这几件宝贝一起买下。他请求薛亚东帮其欠债作个担保,并请薛亚东替他写了一张欠款金额为120万元的欠条,他在欠款人落款处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后,将两样古玩运回了南京。 欠条上注明了“从古玩收藏品卖家处购买碧玉千手观音70万元、西方三圣铜佛像60万元,余款120万元定于半年内,即在2011年7月5日前付清。” 古玩有假,拒付欠款上法庭 古玩运回后,古玩交易买家邀请不少古玩收藏朋友前来鉴赏。然而,他并没有收到意料中的赞赏声音,相反许多古玩收藏界藏友看后支支吾吾、躲躲闪闪。后来,在他的再三询问下,藏友们才说出了真心话:“这些古玩不像是真品。” 古玩交易买家一听,心凉了半截,他请来些收藏名家、鉴宝专家前来鉴别,专家的结论令他大跌眼镜——那尊所谓的“唐代碧玉千手观音”既非碧玉也非唐代,而是近代的仿品;另三尊西方三圣铜佛像也是近代的产品。 古玩交易买家顿时有种上当受骗的感觉,之后的120万欠款,古玩收藏品卖家多次催要,但他拒绝支付。 因迟迟不能收到欠款,古玩收藏品卖家一纸诉状将古玩交易买家告上了法院,要求其立即偿还欠款,并承担诉讼费。 很快,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古玩交易买家辩称:“原告卖给我的都是假古玩,我当然不能付款。况且薛亚东当时也作了担保,原告也应该追究担保人的责任。”古玩收藏品卖家拿出古玩交易买家打的欠条说:“我在家认东西,出门认条子。欠条上的欠款人落款处是你的签名,因此我只向你要钱,只追究你的欠债责任。”而古玩交易买家则认为这样的欠条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整个欠条只有落款处的签名是我所写,其他都是由薛亚东代写的,薛是古玩收藏品卖家丈夫生前认下的徒弟。在整个买卖过程中,薛都是以一个专家的口气向我介绍这些古玩,正是在他的错误诱导下,我才买下这些佛像。” 古玩交易买家的代理律师认为,欠条上并没有薛亚东作为担保人的签字,原告也在法庭上说明放弃对担保人的责任追究。这些巧合放在一起太过蹊跷,有可能是原告与薛亚东的相互勾结,引诱古玩交易买家上当。 然而,当审理法官问他有何证据证明自己的抗辩理由时,古玩交易买家和代理律师面面相觑,无法拿出证据。不过,古玩交易买家的代理律师话题一转,抛出了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无效的观点。他认为,如果古玩收藏品卖家出售的是文物,而且是珍贵文物,那么,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文物,只能通过从文物商店购买、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的方式取得。原告古玩收藏品卖家与古玩交易买家私下买卖文物,其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因而无效;如果古玩收藏品卖家出售的是赝品古玩,与所介绍的不一样,那就构成欺诈,被告有权解除合同。 卖方“咬定”行规,买方认为违法 庭后,根据古玩交易买家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北京一家古玩鉴定中心,对四尊佛像的制作年代及碧玉千手观音佛像的材质进行鉴定。次年3月,鉴定结论出来:三尊西方三圣铜佛像发现有现代铜焊等工艺,做旧明显,是现代仿品;碧玉千手观音佛像并非玉石,主要材质是大理石,也是现代仿品。 次年5月,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古玩交易买家当庭提起反诉。他认为交易存在重大误解,要求法院撤销买卖合同,相互返还佛像和钱款。 而古玩收藏品卖家认为,“买卖全凭眼力,真假各安天命”乃古玩交易行规。古玩交易买家有着20年收藏经验,古玩交易由大家当面验货成交,不存在误解。她还称:“购买时是古玩交易买家自己验看实物,碧玉千手观音佛像也是他当场看中的,我从未向其介绍过、也未承诺四件佛像是唐代、明代。”古玩收藏品卖家坚持对方不存在重大误解,不同意撤销合同,要求古玩交易买家继续支付120万欠款。 古玩交易买家的代理律师质疑收藏界是否真有这条行规。他认为,就算有,这一行规也不能成为法院判决此案的依据。因为,行业惯例不应该超出合同法的框架。根据合同法的精神,民事合同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而“买卖全凭眼力,真假各安天命”的古玩交易行规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公序良德,与现代法治精神格格不入,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就这样,双方就应依行规还是法规定案,争论不休,谁也不肯让步,且均拒绝调解,法官没有当庭宣判。 一审判决,双方“各打五十板” 次年9月,法院经过审慎研究、讨论后,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存在重大误解。对于三尊西方三圣铜佛像,交易过程中,薛亚东曾做过产自明代的介绍,但古玩收藏品卖家一直不承认说过这些话,且欠条上也未注明西方三圣铜佛像系明代产品。对此,依照古玩交易行规,交易风险应由古玩交易买家自行承担。据此,法院认为古玩交易买家反诉该项存在重大误解的诉请不成立。 而对于碧玉千手观音佛像的争议,法院认为,古玩收藏品卖家与古玩交易买家订立的买卖合同虽系双方自愿,但交易过程中,古玩收藏品卖家的表述以及欠条上均注明是“碧玉千手观音”,而且指出材质是碧玉,导致买家古玩交易买家产生错误认知。鉴于大理石和碧玉价格差异很大,法院认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对碧玉千手观音佛像的材质存在重大误解,这项重大误解成立。古玩交易买家反诉请求撤销该项合同,应予准许。 最后,法院判决撤销对碧玉千手观音佛像的买卖合同,而三尊西方三圣铜佛像合同有效。判决古玩交易买家于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古玩收藏品卖家购买西方三圣铜佛像尾款50万,同时将所谓的“碧玉千手观音佛像”返还对方。 行规有合理性,也应受一定限制 一审的判决在网民中引发了热烈讨论,一些网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各打五十大板”,系是非不分的“和稀泥”糊涂判决,既破坏了行规,又亵渎了法律法规。 一些法学专家对判决做了积极评价。他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既尊重了古玩交易行规,又遵照了现代法律法规。 有网民认为,既然鉴定结论证明古玩收藏品卖家出售的三尊西方三圣铜佛像是现代仿品,那么按照市场价值,是值不了几个钱的,而法院依行规仍然判决古玩交易买家花60万元将这些“废铜烂铁”买下,既违背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也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 针对以上这一说法,专家认为,古玩交易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其特殊性表现在专业性强,交易手段多样,交易物品缺乏替代性和可比性,难以确定统一的价值衡量标准等。正是基于古玩交易特有的各种不确定性,长期以来,古玩交易形成了自己特定的交易惯例,即所谓“行规”。古玩能否购得真品,全凭买家的鉴赏能力。应当说,古玩交易行规,长久以来得以形成、存续并为大家普遍接受,必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其内在合理性。 首先,它体现了买者自慎这一合同法的古老原则。所谓“买者自慎”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应当依赖自己掌握的知识作出判断,另一方对于有关合同或标的物的信息没有告知的义务,合同达成之后另一方对于标的物的瑕疵概不承担责任,唯一的限制是不得使用欺诈与虚假陈述。这一原则的理论基础在于,每一个人都是自己权益的最佳维护者,在交易过程中都应妥善照管自己的利益,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基于自己的利益,付诸合理的努力了解与合同相关的情况,没有理由依赖对方。 其次,它符合合同法领域利益与风险的分配机制。合同订立过程本身,就是当事人基于其价值判断而进行的对预期的利益和可预见的风险之间的权衡。在古玩交易中,基于各人喜好和鉴赏能力而形成的价值判断标准不一,因此,对特定交易所隐含的利益与风险的评判也因人而异,利益是交易的动因,而不能确定的风险是当事人必须考量的交易成本,当事人在两者相权衡的基础上自由决定是否交易。一旦交易完成,当事人事后经鉴定或其他途径发现真正的利益与风险并不符合其当初的预期,甚至可能大相径庭,也不能以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否则,古玩作为一种蕴含高度不确定性的特殊商品,交易本身稳定性和安全性就难以保证。古玩交易确立行规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和保证交易的稳定和秩序,以维系整个市场的运作和存续。这种风险与利益的分配机制也符合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不过,专家也认为,行规在司法中并非全盘吸收,有时也是需要加以限制的。这就是法院为什么判决撤销对碧玉千手观音佛像的买卖合同,为古玩交易买家挽回损失70万元。专家解释,行规是基于法治的自治,其前提是合法,基点是合理,它是法律法规的补充,其有效性只能在合乎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才能得以实现。行规由于受其背后的经济利益影响,不可避免地带有行业的局限性和狭隘性,所以它的适用必须受到法律的规制。如,古玩交易行规的适用就应遵循以下原则:首先是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在交易过程中,不得有欺诈、胁迫、虚假陈述、利用优势地位误导等情况;其次是在交易过程中,如卖方就交易物品或交易相关的信息有明示或保证,则其应受到约束。此案中,古玩收藏品卖家已经向古玩交易买家明示碧玉千手观音佛像是“碧玉”材质,则她就应受到这一交易条件的约束。否则,就给买家产生错误认知,造成重大误解。依照《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据估计,中国的古玩收藏人群多达7000多万,和股民人数大体相当。许多离退休老人把养老金、医药费都花在古玩收藏上。近年来,许多人由于对古玩真假难辨,买回了一堆不值一文的假古玩,既造成经济上巨大损失,又给精神上带来巨大痛苦。收藏有风险,古玩交易需谨慎。 (图片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文章来源:https://www.kaimen360.com/article-122-1.html欢迎添加微信zmkmsc或加入古玩收藏交流QQ群(282603373),认识更多古玩收藏爱好者。 |
古玩交易行规在法律中的作用的相关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91)